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2〕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代表委员”)共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475件,其中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424件,占总数的89.3%。为落实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今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限

  建议提案的办理期限是三个月。由于今年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在6月底就要进行换届,因此所有建议提案应力争在4月底(最迟不得超过5月上旬)全面办结。协办件、分办件的办结期限是两个月。各协办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协办、分办意见书面交主办单位,配合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各类建议提案。

  二、办理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进一步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并亲自签发答复文件。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办理工作,亲自向督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确保办理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协调合作。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与协作。主办单位要勇担责任,主动牵头,及时与会办单位协商,研究办理方案、落实解决办法。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协办意见,献计献策,不允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一些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比较大,部门解决不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市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解决,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规范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抓好“办前”、“办中”、“办后”等环节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深化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制度,实现提办双方的良性互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再答复。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规范格式行文(答复格式详见附件)。对代表委员反馈表示“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办理,并按规定进行“二次答复”。

  四是加强督查考核。要把督查作为推进落实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确保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对重要承办单位、重点建议提案组织专项督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内部督查考核机制,对承办处室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将办理工作与评先选优直接挂钩,确保办理工作有序推进。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将继续纳入全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核体系。

  五是狠抓办理成果。各地各部门要把建议提案的落实作为终极目标,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对照政策,提出科学合理的计划、措施和方法,集中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在最短时间内落实到位。今年的“两会”是本届人大、政协的最后一次会议。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好今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同时,要对前四年承办的建议提案,认真进行梳理,巩固办理成果。特别是对在历年的答复中已经承诺了列入解决计划的问题,要组织“回头看”,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按期解决或完成,要及时将跟踪落实的情况向代表委员反馈。

  凡今年主办建议提案数量在5件以上或主办、会办、分办8件以上的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市政协提案委。

  

  附件:1.市人大代表建议主办答复格式

  2.市政协提案主办答复格式

  3.市人大代表建议协办答复格式

  4.市政协提案协办答复格式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市人大代表建议主办答复格式

  ×

  

  
苏州市  委员会(局)

  (2012) 字第  号

  


  签发:

  ---------------------------------------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 号建议的答复

  


  (等)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单位印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