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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12年2月6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职责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 (标准内容)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 (五)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 (计划制定) 根据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本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六条 (立项建议征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项建议。 建议立项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立项建议可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七条 (委员会意见)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 (计划意见征求及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将审议通过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