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函[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2-06
【实施时间】 2012-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公告》(第1204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检查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同时废止。为认真学习贯彻《检查标准》,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要重视学习《检查标准》,组织所有从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为日后在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熟练运用做好准备。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要加大对《检查标准》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地建筑安全协会或建筑业协会的作用,通过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学习辅导,使他们能正确理解、掌握和应用《检查标准》,为下一阶段贯彻执行《检查标准》打下基础。

  

  三、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要结合本省实际,将《检查标准》纳入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四、今年7月1日《检查标准》实施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要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贯彻执行《检查标准》情况作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认真执行《检查标准》,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