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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外资[2012]116号
【颁布时间】 2012-01-17
【实施时间】 201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政府贷款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政府贷款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2]116号)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按照利用国外优惠资金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有效推进农业节水灌溉的工作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决定利用以色列政府贷款在西北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节水灌溉目标,充分发挥外资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面的优势,通过实施高效灌溉为主的农业节水项目,推动地方高效节水农业的发展。按照“相对集中、设施配套、严控风险、示范性强”的原则,选择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经济布局的地区建设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二)主要内容和资金安排。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引进以色列先进的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设备和能力建设服务,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农田水利设施,推动我国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推广与创新。利用以色列政府贷款总金额不超过3亿美元,每个省区不超过6千万美元。50%以上的贷款资金应用于引进以色列的技术设备和服务,其余贷款资金用于配套国内相应设备和土建工程。贷款由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发生的提款列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有关省区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三)实施地区和机构职责。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和陕西西北五省区,可选择节水和农业开发示范效应突出、项目管理能力较强的地市州作为实施地。每个省区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4个地市州。省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省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单位作为具体实施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财务代理银行,负责资金拨付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财务代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支付。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公司由有关省区按相关规定选择确定,采购代理费用由配套资金支付。

  二、项目申报

  西北五省区应按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有关要求,结合中央财政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的特点,尽快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一)请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组织本省区项目申请材料的编制和申报,于2012年2月28日前将项目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及清单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三)各省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可研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工作。

  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政府贷款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一项举措,也是发挥外资项目示范作用,促进欠发达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益尝试。请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充分认识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提高效率,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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