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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暂停接受其在整改期内出具的测试数据,并视情况进行有因检查。 (一) 严重偏离《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的; (二) 测试报告有严重技术缺陷,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 (三) 未按要求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技术能力比对的; (四) 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五) 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六)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公告撤销其合格实验室资格。 (一) 伪造、篡改数据,提供虚假测试报告的; (二) 泄露委托方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的; (三) 测试报告有严重技术缺陷,整改期满仍不能解决的; (四) 连续三年内未开展相关测试活动的; (五) 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检查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查纪律,依照本办法和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进行合格实验室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不得从事与合格实验室检查相关的有偿活动;与被检查的测试机构、被审核的测试项目或委托测试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获知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作为他用。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glp的发展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检查人员,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申请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