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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6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暂停接受其在整改期内出具的测试数据,并视情况进行有因检查。

  (一) 严重偏离《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的;

  (二) 测试报告有严重技术缺陷,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

  (三) 未按要求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技术能力比对的;

  (四) 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五) 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六)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公告撤销其合格实验室资格。

  (一) 伪造、篡改数据,提供虚假测试报告的;

  (二) 泄露委托方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的;

  (三) 测试报告有严重技术缺陷,整改期满仍不能解决的;

  (四) 连续三年内未开展相关测试活动的;

  (五) 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检查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查纪律,依照本办法和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进行合格实验室检查。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不得从事与合格实验室检查相关的有偿活动;与被检查的测试机构、被审核的测试项目或委托测试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获知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作为他用。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glp的发展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检查人员,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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