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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2-07
【实施时间】 201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加分项目最多可加6分,须有原始资料为依据。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贸市场一次性扣除年度考核成绩20分,并不能评为达标等级:

  

  (1)在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2)未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秤、在用计量器具未检定使用,以及在计量器具上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3)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2次或省级以上新闻媒曝光1次且经查属实的;

  

  (4)在迎接国家、省创建检查中出现工作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建立市场管理奖励基金。由市政府批准决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农贸市场管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城市区农贸市场管理、组织、协调和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奖励。

  

  (六)奖惩方式。市政府根据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所辖农贸市场年度排名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和惩处。

  

  1. 日常检查排名结果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新闻发布会重要内容,每月予以公布;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2. 季度排名情况由市创建办将其纳入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季度环境创优指标目标考评。

  

  3. 年度排名情况由市创建办将其纳入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环境创优指标目标考评。

  

  4. 对年度排名第一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及30000元的奖励;对年度排名末位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20000元的处罚并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5. 对年度排名前三名且“优秀”等次的农贸市场,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对年度排名后三名且“不达标”等次的农贸市场,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6000元、4000元、2000元的处罚并对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6. 对年度考核得分“优秀”等次的农贸市场,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市场2000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不达标”等次的农贸市场,通过财政划扣方式给予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市场1000元的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由其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开办单位实施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八、相关要求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和奖惩规定,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经营户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建立长效机制。

  

  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要按季度和月度分别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和“卫生流动红旗”评比活动,评比结果要在市场公示,评比比例不超过市场经营户总数的5%。

  

  对连续2次获得市场“文明(诚信)经营户”和连续6次获得“卫生流动红旗”的经营户,由市场所在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农贸市场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市)农贸市场的管理考核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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