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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严格建筑垃圾准运制度

  

  要按照《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建立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制度

  

  对多次督促整改,仍达不到“六个一”源头管理标准和未有效落实“四不开工”、“四不出门”源头管理要求的工地,列入市“重点监管工地”,凡被列入市“重点监管工地”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向源头管理责任单位提交《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源头管理责任单位要对承诺内容及事项进行严格监督。

  

  (六)查封取缔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安全。对于在城市周边私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查清具体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各城市区查封取缔。

  

  (七)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清查行动

  

  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管支队等多警种参与,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清查活动,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牌无证、套牌冒牌、不喷印车牌放大号逃避监管、肆意超速闯红灯等问题。

  

  (八)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行业打黑除恶扫痞专项行动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行业打黑除恶扫痞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中存在的地痞村霸强揽清运、垄断运输、私拉乱倒、阻挠工程项目建设和扰乱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现象,净化行业环境,确保工程项目正常施工,保障城管、交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市长谭建忠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娄会峰、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晓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孟红兵、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社成任副组长,市优化办、城市监察管理局、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新区建设一局、交管支队和各城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全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市区联动、高效运转、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管理责任。一是工地源头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摸清工地底数,建立管理台帐,履行告知、监督和管理职责;二是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备的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明确到人;三是市优化办要组织专项检查和暗访小组,对管理缺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履行联合治理工作要求的,查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奖励。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市、区两级建筑垃圾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巡查网络和应急方案。市、区两级城管和环卫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内无缝隙巡查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乱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并责成责任单位及时处置。对电话投诉和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提供的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违规线索,城管执法部门要迅速现场查证,明确责任,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时处置。

  (四)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典型做法,对违规处置和洒漏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予跟踪曝光。各区、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实施有奖举报,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积极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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