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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持所在地户口,并由当地兵役机关批准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按照本办法享受优待。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兵役机关发放的入伍通知书,落实优待政策。 第三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解决,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领取优待金。 (一)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年限发放,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 (二)直系亲属不在本地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代为保存,待退役(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户口均已迁出的,第一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给,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凡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2500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海拔2500米至3500米(含3500米)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1倍,海拔3500米以上的在当地优待金标准上增发2倍。 第六条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10%;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 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凭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证书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当年未接到部队证书的,可在收到证书后予以补发。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 (四)非征兵计划入伍的; (五)义务兵被除名、遣送原征地、不安心服役中途退役、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