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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委员会等部门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是我市植树造林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收缴与管理,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委员会、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共同修订的《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绿化委员会、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012年1月)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责任制,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及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认缴率,全面推进“绿色都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城市发展目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收对象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 1、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二条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 第三条 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 第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每户按一人征收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 第三章 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 第五条 凡在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缴纳的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由南京市绿化委员会委托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代征。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 第六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实行按年征缴,每年4月份为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征缴期,各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账户扣缴款项。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征缴的款项划解至市财政局基金费专户。 第七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征缴,统一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1、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2、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免。 3、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第九条 凡申请减(免)缴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单位,须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减免。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所有收缴的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均由市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限用于全市全民义务植树的苗木、肥料、工具和必要设施所需费用;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发动、教育培训、组织协调、评比表彰等所需费用;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植树工作量所需费用;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征管的业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和绿化费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绿化委员会按《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1日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