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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2]20号
【颁布时间】 2012-01-28
【实施时间】 2012-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文〔2012〕2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泉州市开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今年上半年出台《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支持泉州市加快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创造经验,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并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发挥示范作用。

  

  二、进一步赋予泉州市更大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文件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核准的项目中,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下放泉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备案。

  

  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国家级泉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专门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泉州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

  

  三、促进泉州市各类开发区扩区提升。支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扩区,推动联片开发。支持泉州出口加工区申报综合保税区。支持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符合条件的区域拓展新的发展空间。批准泉港石化工业区、泉惠石化工业区升格为省级开发区。

  

  四、实施土地配套扶持政策。落户泉州市的工业项目,凡是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调剂、充分保障。对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支持泉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五、支持泉州市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福建证监局组织有关机构,深入泉州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市辅导培训。对具备条件的泉州市拟上市民营企业优先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选择省属法人证券机构作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泉州市民营企业,相关费用予以优惠。支持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新三板试点范围,积极推动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

  

  六、加大对泉州市民营企业金融扶持力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银监局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每个县(市、区)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专柜;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优先受理、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确保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会同省经贸委加强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推介,支持泉州民营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集合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福建银监局推动在福建设立机构的银行全部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已在泉州设立机构的银行扩大在泉州县域的网点覆盖面;推动外资银行在泉州设立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积极引进国内大中型银行到泉州辖内县(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力争“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省经贸委支持泉州市增设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现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上,可再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七、扶持泉州市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20%、25%、30%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当年度“三税”比上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其新增“三税”30%以上部分,按其地方级“三税” 新增部分的30%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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