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1-21
【实施时间】 2012-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编码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编码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统一项目编码是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项目全流程监管,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行为的必要前提。根据中纪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纪委《青岛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青纪发〔2011〕11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规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编码(以下简称“项目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和查询服务。现将做好我市统一项目编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码对象为2012年以后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编码责任主体为项目的立项审批单位,由立项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码。结合我市实际,目前项目的立项审批职能集中在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

  三、编码规则由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制定,各编码单位遵照执行。

  四、编码的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编码数据库,实现项目编码的统一管理和实时查询,确保编码创建和使用中的唯一性和不变性。

  五、编码的创建。编码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由审批部门通过业务办理系统录入编码要素后关联编码数据库自动产生,编码创建后实时入库。已入驻市和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立项审批事项,通过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办理业务时创建项目编码;未入驻大厅的立项审批事项,要尽快研究制定入驻大厅工作方案。未入驻大厅且没有业务系统的,原则上直接使用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和创建编码,不再另行开发新业务系统;已有业务系统的,可先按照编码要求改造现有业务系统,增加项目编码功能,并实现与编码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待入驻大厅后统一使用全市平台。

  六、编码的使用。编码一旦创建,应贯穿项目审批、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全过程,实现所有项目信息基于编码的查询和检索服务。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以此为目标,通过改造相关业务系统实现“项目编码”的全过程登记和使用;各立项审批部门除做好项目编码创建工作外,还应在立项批复文件中增加“项目编码”信息,以方便其他环节业务主管部门获取和使用该编码;入驻市和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共享和使用编码数据库相关数据,实现审批业务信息和项目编码的关联。

  七、工作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编码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市和区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做好网上审批业务流程改造和驻大厅各相关部门项目编码的协调推进工作,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做好各自业务系统的改造、编码的创建和入库工作,电子政务部门协助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做好网上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和编码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监察部门做好项目统一编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青岛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编码规范(试行)

  2.青岛市行政区划代码

  3. 青岛市政府序列

  4. 行业分类编号(名称登记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青岛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

  公开编码规范(试行)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管理信息公开行为,实行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编码。具体规定如下:

  一、项目编码规则

  (一)编码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纳入项目编码范围的项目投资规模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二、项目代码的组成

  项目代码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的特征组合码,由前段码和序列码组成,共28位,其中前段码19位,序列码9位。

  图示:

  前段码(19位) 序列码(9位)

  

  xx······ ······x  xx······x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