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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20
【实施时间】 201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11〕34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政发〔2011〕1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意见

  


  一、分工原则

  

  (一)紧扣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围绕完成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各项指标,全面落实《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切实保障《纲要》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各项目标、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整体衔接、共同推进。

  

  (二)确定关键指标、重点任务和薄弱环节的责任主体。强化部门职责,将《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传导到各级责任主体。针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城乡居民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指标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力加以推进。

  

  (三)合理划分政府职责范畴和市场引导领域。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在《纲要》落实中的不同作用,重点明确政府责任。对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和公共利益领域范围的、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工作分工和责任主体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区县和市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全面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98%。(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新增保障性住房面积20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人口自然增长率<3‰。(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

  

  在2010年的基础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左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减少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削减16.55%、17.26%、18.81%、21.2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耕地保有量23.54万公顷(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2、建立约束性指标公报制度

  

  每年上半年发布全市和各地区上年度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公报。

  

  3、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区县、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市发改委配合市委有关部门落实)

  

  (二)主要目标

  

  1、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

  

  根据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紧密结合南京实际,建立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和监测考核机制,推进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四大类37个指标按期完成,提高人民群众对基本现代化建设成果满意度,综合衡量南京现代化建设成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2、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打造“三都市”、“三名城”目标

  

  推动文化建设,坚持先进文化引领、彰显历史文化风采、促进现代文化繁荣,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着力保护生态资源、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着力塑造生态风貌,打造独具魅力的绿色都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

  

  推动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事业均衡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打造独具魅力的幸福都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推动区域创业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业创新人才大扩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大提升、科技创业创新制度大优化,打造独具特色的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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