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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1-20
【实施时间】 201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外贸增长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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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升开发区集约发展能力。大力支持创新型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南北共建园区建设。支持开发区整合资源,调整完善区域布局。加强开发区技术创新、融资担保、认证检测中心等服务平台建设,放大开发区创新效应,提升集约发展能力。

  (十)提高“走出去”质量。鼓励能源资源、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文化教育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资源开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战略合作获取品牌、技术和人才。推进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建、招商协调发展,形成规模效应。加快推进省级境外产业合作集聚区的确认和建设,带动产品出口,拓展资源利用空间。积极协调银行、出口信用保险等机构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优先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提高企业海外工程总承包能力。进一步完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帮助企业防范“走出去”风险。

  三、积极扩大进口,努力促进贸易平衡

  (十一)积极扩大进口。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进口的政策,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关键零部件、重要能源、原材料等产品进口,继续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出台我省重点鼓励进口的产品和技术目录,制定我省扩大进口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运用进口贴息、优惠进口信贷、进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扩大进口。

  (十二)加大进口平台建设。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重要港口建设进口商品集散交易市场,尽快发挥规模优势和功能优势,逐步开拓国际分拨、配送业务。加快中国国际进口产品博览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心等进口平台建设,扩大影响,形成品牌。

  四、坚持先行先试,完善对外经贸企业的金融服务

  (十三)加大融资服务支持力度。扩大外经贸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外经贸企业通过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特别是更多地争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金融组织为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控制外经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比例,贷款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通过强制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强制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强制担保、强制收取相关费用等手段变相抬高贷款利率。进出口银行要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的优惠信贷支持力度。研究放宽地方法人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指标,提高其为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和创新产品的能力。

  (十四)创新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出口订单抵押、货权质押、封闭贷款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融资,支持企业采取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担保方式减少通关环节税款保证金、风险担保金等资金占用。充分发挥省商务发展基金的杠杆作用,加强与再担保、担保机构、进出口银行的合作,逐步推广“直贷统保”、“统贷统保”等支持外经贸企业融资的创新办法,积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进出口银行搭建中小外经贸企业“统贷统还”平台,扩大中小外经贸企业受益面。

  (十五)创新外汇管理服务。积极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改革试点,简化管理流程,降低企业涉外经营成本。进一步放宽企业跨境投融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出口收入留存境外、外汇资金内部集中管理。扩大地方法人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个人本外汇币兑换特许机构的覆盖范围。允许个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跨境贸易、直接投资和跨境融资中运用人民币结算。

  (十六)健全风险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地方财政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新思路,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在出口基地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试点。进一步加大对外经贸企业运用进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帮助我省企业开拓新市场,抢抓新订单,扩大对外投资,防范收汇风险。

  五、创新服务,进一步落实保障机制

  (十七)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主动与国家各项政策对接,加大力度,加快兑现,加强监督,提高绩效,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外经贸转型升级。

  (十八)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继续创新服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出口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制度,对出口信誉良好、持续经营时间长、无违法记录的重点出口企业实行先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办理退税,后凭收集齐全的单证资料进行核销的办法。积极扶持新办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出口,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中小出口企业凡退税资料齐全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退税。国库要加快退库速度,确保退税尽快下达。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53号),加大对小型微型进出口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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