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一)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强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依托中国气象频道建立我省综合防灾减灾频道,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插播系统建设,实现预警信息在省内各级电视台和广播中的快速插播。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收到气象预警信息后5分钟内,要采取增播、插播、增加播报频次和滚动字幕等形式准确播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信息。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接到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道路结冰、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二)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各级政府要把气象预警信息发布配套设施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程范围,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渔港、渔船出海口,以及学校、医院、社区、林区等气象灾害敏感区域配备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备。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自建电子显示屏共建共享机制,将部门自建的预警电子显示屏运行维持经费纳入地方经费。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村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各类灾害防御责任人包干到户的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将气象信息员等队伍纳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各级气象部门要与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教育、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事、通信、电力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为军队参加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实现与气象预警信息的有效联动。对矿山、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水库坝区和重要交通、输油(气)、输电、通信线路等重点区域,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的强制性标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响应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气象灾害联防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联防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应用效果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联动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专用设施的保护,按照法定标准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我省气象事业“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衔接,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建设任务和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并着力落实资金投入。省金融办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与推动中,要注重发挥气象部门在农业防灾减灾中的作用,为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服务,努力减轻农业气象灾害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