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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复[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18
【实施时间】 201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2〕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请审批江心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24号)、《关于呈请审批六合区及所辖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151号)、《关于呈请审批溧水县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163号)、《关于呈请审批高淳县及所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164号)、《关于呈请审批浦口区及所辖街道、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176号)、《关于呈请审批雨花台区及所辖部分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177号)、《关于呈请审批栖霞区及所辖部分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265号)、《关于呈请审批白下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279号)、《关于呈请审批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280号)、《关于呈请审批江宁区及所辖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宁政发〔2011〕281号)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京市栖霞区、浦口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南京市白下区所辖光华路街道;建邺区所辖江心洲街道;玄武区所辖孝陵卫街道;栖霞区所辖马群街道、栖霞街道、西岗街道、龙潭街道、靖安街道、八卦洲街道;浦口区所辖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江浦街道、盘城街道、桥林街道、汤泉街道、老山林场、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雨花台区所辖铁心桥街道、西善桥街道、板桥街道;江宁区所辖东山街道、谷里街道、秣陵街道、麒麟街道、汤山街道、淳化街道、横溪街道、江宁街道、湖熟街道、禄口街道;六合区所辖雄州街道、龙池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马鞍镇、马集镇、冶山镇、竹镇镇、金牛湖街道、程桥街道、横梁街道、东沟镇、瓜埠镇、龙袍镇、新篁镇、玉带镇;溧水县所辖永阳镇、柘塘镇、白马镇、东屏镇、石湫镇、洪蓝镇、晶桥镇、和凤镇;高淳县所辖淳溪镇、古柏镇、漆桥镇、桠溪镇、东坝镇、固城镇、阳江镇、砖墙镇66个镇(街道、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土地利用,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20年,南京市栖霞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130.5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376.1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817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6624.6公顷;南京市浦口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595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839.9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27748.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29762.9公顷;南京市雨花台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274.6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37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1063.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312.1公顷;南京市江宁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3405.9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221.1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56241.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55163.3公顷;南京市六合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113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998.7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62148.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62499.9公顷;溧水县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379.6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1315.5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4373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36779.2公顷;高淳县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217.7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少于524.4公顷,耕地保有任务量不少于3625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36184.6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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