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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04
【实施时间】 201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全省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我省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要求,制定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和培训标准,力争使每个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各类职业培训规模达到200万人次以上。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三)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自身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职业培训能力。

  

  (四)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五)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为职业院校提供实训实习场地。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六)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劳动者就业愿望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鼓励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鼓励企业在岗职工积极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实用技能人才培训,贯通技能人才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就业培训实名制、网上公示和培训项目质量督导等职业培训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七)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结束后愿意继续学习的学员,可优先转为职业院校正式学籍学员;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等采取集中培训形式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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