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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鹿心社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雷击发生的频次,划分雷击风险等级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雷击风险等级较高区域的防雷工作,应当加强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率、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和雷电灾害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雷电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第九条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第十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专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检测。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从事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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