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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综治办、教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1〕200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工作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为指导,以源头预防、标本兼治为方针,以社会面治理、机构内服务管理和困难家庭帮扶为工作重点,全面、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行动目标 (一)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犯罪等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首都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三)积极主动帮扶生活困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杜绝我市户籍人口中出现未成年人因生活贫困、灾病致贫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三、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联合成立市“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本职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要成立相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完成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四、部门职责 “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综治部门 负责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区县综治工作考核范围。 (二)民政部门 一是开展主动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主动救助工作和集中救助工作,坚持“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社区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二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救助管理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接收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 三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对身体或心理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采取针对性的医护和康复措施。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是做好返乡安置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返乡。进一步加大与外省市救助管理机构的联系力度,畅通受助未成年人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由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由我市救助管理机构送回。 (三)公安部门 一是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车站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力度。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后引导护送到所属区县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独自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独自流浪乞讨且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第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二是强化接处警工作,加大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公安机关要不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对采用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做好采血和检验甄别工作。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采血、验血行动。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甄别,对来历不明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输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