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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19
【实施时间】 2012-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2〕3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相城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建新区2011年第1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1〕531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相城区征收集体土地8.3350公顷,其中耕地6.812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建新区2011年第1批次(10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奚家)1~3、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奚家)1组2.1118公顷,其中耕地1.8594公顷;

  (二)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奚家)2组4.6816公顷,其中耕地3.4708公顷;

  (三)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奚家)3组1.3598公顷,其中耕地1.3089公顷;

  (四)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奚家)8组0.1818公顷,其中耕地0.173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

标准

耕 地

6.812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0.6633

36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0.6928

18万元/公顷

工矿用地

0.0094

3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望亭镇宅基村

2月1日

2月1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

2月1日

2月1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383867。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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