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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切实维护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依法解决。要加强与跨省(区)输入地劳动监察机构的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互通,采取各种方式及时掌握用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积极为转移就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妥善处理好借外出务工维权名义或打着“少数民族”旗号恶意讨薪的事件,对发生的问题,采取局部问题局部解决,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办法,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也可以聘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思想开明、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宗教人士担任矛盾纠纷调解员和维稳信息员,参与基层疑难纠纷的化解,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

  

  四、强化部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法律法规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村劳动力依法维权的意识。建立政府负责,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民委、人口计生、扶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创新转移就业管理服务方法,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沟通信息,各负其责,稳慎、依法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坚决打击借外出务工之名进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跨省(区)转移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转移就业人员的诚信劳动、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转移就业人员法律意识,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引导转移就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对敲诈勒索、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有关省、市和部门查处相关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维护民族团结,消除个别不法分子打着“少数民族”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都要支持和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积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请五个地级市和转移就业任务重的中南部县(区)将贯彻本《通知》及加强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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