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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30
【实施时间】 2012-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四、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重点突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四规”合一原则,在产业聚集区和产业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大型企业在规划厂房的同时,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与厂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产业园区、新的城市组团内,企业用地不足的,由政府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划拨土地,并委托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优先解决企业内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多余住房由政府面向社会统一供应;同时,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根据住房保障资金归集情况逐年实施回购。也可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利用盘活的存量土地或政府收储的土地,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租金水平、配套商业用房建设比例等作为前置条件,招标选择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经营。对小型企业等用工相对较少的单位,由产业园区、新的城市组团辖区政府自行筹资并组织建设。鼓励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利用六线规划的自用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除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赁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统一对外租赁。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改变用途。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排查梳理,落实工作责任和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改造进程;对计划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棚户区改造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签订书面承诺,确保2012年底前实施改造。改造确有难度的,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思路,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可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商品房项目实施捆绑改造。改造仍有难度的,交由市、区国有公司主导实施改造,市、区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支持。

  (三)规范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实施住房套型面积的分类、分比例控制。鼓励距离城区较远的产业园区、城市组团,以及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上街区建设限价商品住房,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参与产业聚集区和城市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控制、资格准入和上市交易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项目和质量安全管理

  (一)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实现项目提前规划、提前落地;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研究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从建设标准、户型设计、装修标准、设施配套等方面,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实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备案、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凡不能按时间节点推进工程建设的企业,暂停其所有项目手续办理,并记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公布曝光。各县(市)、上街区要强力推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配建比例和回购方式由辖区政府确定。

  (二)严格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项目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市住房保障、规划部门要建立规划设计专家论证和评审制度,确保户型适用、设计合理、功能齐全;市城建委、重点项目办、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长效例行性质量巡查制度,对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排查。项目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方案,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三)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制度,在市级新闻媒体、网站上对全市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实施工程质量责任人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将承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市城建委、重点项目办、住房保障部门、项目所在辖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作为政府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切实负起工程质量责任。市绩效办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重点对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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