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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橡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分别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化肥行业综合整治。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组织对本地化肥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化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2月20日前,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2年2月底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者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者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从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将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厅审核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报送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定期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省政府考核各地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