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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 (五)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奖惩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奖惩。 第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奖励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市、县(区)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项目各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资金。 第十四条 被考核对象应当如实上报工作完成情况。瞒报、谎报、虚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相关资金。 第十五条 被考核对象报送的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未通过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考核得分低于85分,没有完成建设工作任务的市、县(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市、县(区)参加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八条 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公开建设工作考核相关情况。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及建设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自治区城市化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