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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测试机构: 为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工作,提高化学品测试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测试技能,推进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我部制定了《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工作,加强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的管理,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真实、可追溯和资料的完整,逐步实现化学品测试数据的国际互认,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 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合格实验室的测试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以下简称“合格实验室”)是指符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以下简称“glp”)导则要求,且通过环境保护部检查、为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合格实验室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开展化学品测试数据国际互认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制定合格实验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和准则,合格实验室检查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及培训,制定检查方案,以及对合格实验室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具体工作委托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担。 第五条 合格实验室可以承担相应的化学品申报登记和化学品环境危害性鉴定有关的测试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要求,根据自身测试能力,提出与申报类型和级别相应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或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义务; (二)具有与申请相匹配的场所、环境条件、试验设施、仪器设备和测试系统等; (三)技术人员熟悉并有能力实施《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规定的化学品测试方法; (四)在glp体系下运行1年以上,各申请测试项目分别提交1份以上符合 glp 体系的测试报告(对于测试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提交一年以内的阶段报告); (五)拥有计量认证证书。 第八条 凡符合合格实验室申请条件且有意开展化学品测试的机构或计划提高测试级别的合格实验室,应于每年的四月三十日之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报送《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申请表》和有关的申请资料及电子版本。 第九条 登记中心对环境保护部转交的测试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对于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需要补充资料的,由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充提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资料的报送,逾期未报者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对于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由登记中心报请环境保护部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条 检查分为技术能力考核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根据技术能力考核要求,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有关方法和glp导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收到测试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核查。 评审内容包括测试方案设计的科学性,测试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原始记录的完整性,测试报告的规范性等。 核查内容包括测试数据的可追溯性,测试人员操作的规范性,以及仪器设备、受试生物及驯养、环境条件等。核查亦可并入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