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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16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中包括由至少 3 位熟悉 glp 体系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行程安排通知申请机构,包括检查时间、内容、日程安排和专家组名单等。

  申请机构有权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回避申请书交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按检查方案向申请机构宣布检查依据、范围、日程安排和纪律,提出对化学品测试的管理要求;申请机构同意接受现场检查后,由专家组长主持、专家组成员共同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方案和 glp 相关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价,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应拍照或复印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证。

  申请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完成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在申请机构人员回避的情况下,检查组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议汇总,形成现场检查意见。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专家组长向申请机构说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当申请机构对现场检查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检查组说明。

  专家组和申请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家组长和申请机构负责人在现场检查情况报告上签字;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检查组记录,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和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提交环境保护部。

  第十九条  在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后,专家组应按有关要求编写书面检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条  对现场检查中要求整改的,申请机构应按期完成并提交整改报告。专家组长视整改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再次现场检查的

  建议,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至5天,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四章 审核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现场检查、整改及技术能力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做出决定:符合合格实验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进行公告(包括机构名称和测试级别);不符合合格实验室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不同申报数量级别所需测试数据不同的要求,依不同的测试级别,对合格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合格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

  定期检查是环境保护部对合格实验室开展的现场检查,要求和程序同初次申请。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

  随机检查是环境保护部根据化学品测试工作管理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检查。

  有因检查是环境保护部根据化学品测试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合格实验室存在疑点或问题的测试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检查或有因检查的合格实验室,由环境保护部公告。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根据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对合格实验室进行技术能力考核或组织开展相关技术能力比对工作。并将技术能力考核和技术能力比对的结果及时通告各合格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合格实验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完善并及时维护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测试能力,以保证测试工作的质量和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公告测试级别范围内的相关测试;

  (三)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关技术能力比对工作,并按时完成;

  (四)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上年度测试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培训、相关变化和调整(人员、软硬件建设等)、合格实验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

  (五)在组织结构、相关主要人员(测试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实验场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六)及时将所承担的用于新化学物质登记的测试情况报登记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合格实验室如决定不再为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相关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测试数据,应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由环境保护部公告注销其合格实验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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