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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