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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颁布时间】 2012-01-31
【实施时间】 2012-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接上页]


  (五)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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