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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授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的药品,我委将按照《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京发改[2010]83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价格;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