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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机[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15
【实施时间】 2012-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申报考评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申报考评办法》的通知

  (农办机[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申报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示范窗口和示范岗位标兵创建的申报考评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申报考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农业部关于在农业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农办发[2011]14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1]57号)要求,为做好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示范岗位标兵的申报和考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担任组长。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与农机监理总站共同组织开展示范窗口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开展,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推荐的示范窗口创建单位和示范岗位标兵进行审核、抽查、公示和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示范窗口创建单位和示范岗位标兵进行考评、推荐、有关申报材料的报送及投诉的处理等。

  

  二、考评方式及内容

  

  参加创建活动的范围包括所有直接面向广大农民机手、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单位和个人。考评工作一般按照自评申报、地市推荐、省级复评、农业部抽查审定的程序进行。各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考评标准》(见附件1)考评示范窗口的组织管理水平、窗口服务质量、装备建设情况、创先争优效果;严格对照《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考评标准》(见附件2)考评示范岗位标兵的“五好”要求,即:政治思想好、示范作用好、创新形式好、履职表现好,考评示范窗口和示范岗位标兵的工作业绩和水平。

  

  三、创建数量及考评时间安排

  

  农业部每年创建100个左右的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200名左右的“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申报名额参照《全国“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和岗位标兵年度目标分解表》。分配指标将根据各地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成效进行年度调整,对落实政策措施不力、提高“三率”不力、治理违规发放牌证不力、报告事故不力的省份,适当减少示范窗口和示范岗位标兵的指标;对工作成绩突出、有重要贡献的省份,适当增加相应指标。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月份,进行申报和推荐。申报地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考评标准》和《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考评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标准的向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报示范窗口并推荐示范岗位标兵候选人。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示范窗口和推荐的示范岗位标兵候选人进行评议,符合标准的向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二)每年3月份,进行省级复评。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示范窗口和推荐的示范岗位标兵候选人进行考评,按农业部分配的示范窗口、示范岗位标兵名额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并以正式文件将《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申报表》(见附件3)和《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岗位标兵申报表》(见附件4)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2012年的相关材料于4月底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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