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2012-02-15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1年3 月 1日起施行。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办发[2011]25号、中办发[2011]30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提高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把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统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提高矫正质量,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人数在逐月上升,亟需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对于积极应对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完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实现监管持续安全稳定,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功能,打击和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

  

  二、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执行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这是对近九年来的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进一步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新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承担社区矫正执行职责,县、乡是关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要组织好社区矫正依法开始宣告和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及时考核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指导社区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对期满解除社区矫正的,要做好与安置帮教的工作衔接。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总结和推广多年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

  

  要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实施办法》对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处罚收监、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执法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的社区矫正宣告和矫正期满时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要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查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申请理由,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对批准外出的,及时核实有关情况,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违法犯罪。要加强居住地变更审批管理,认真核实变更理由,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新居住地是否具备监管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居住地变更后社区矫正措施的连续性。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要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强制性,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做到执法严格、办理及时、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程序完备、适用法律适当、文书材料规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