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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部直属单位实际,我部制定了《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部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可以进行任中(含届满)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卫生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领导干部离任、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之后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一)卫生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卫生部党组任免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执行卫生部党组交办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负责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和监督。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的、由卫生部党组任免的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中(含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受卫生部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开展由卫生部党组任免的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卫生部直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