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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落实专人。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县、本部门撰稿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工作,确保编纂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县编纂工作委员会、州编纂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撰稿材料联系人,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报州编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州民政局),联系人:但堂莉,联系电话:2823065,传真:2821503。 (三)时间要求。州直有关部门务于2012年4月底前,将本部门收集、整理、审核的编撰材料报送至州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各县编委会办公室务于2012年5月底前,将本县审核形成的修改稿报送至州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各部门报送的编纂材料需加盖单位印章,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