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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和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功能,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六统一”规范管理。2012年,所有农村县(市)、区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其中三分之一的县(市)、区达到省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市)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行政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机构标准。乡镇卫生院命名规范,标牌统一,建设标准、设备配置符合《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要求。村卫生室按照《关于石家庄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实现“一村一室”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统一村卫生室命名、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机构印模和工作制度。 2.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作为独立的医疗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统一人员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准入管理。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应占编制总数的90%以上,公共卫生科人员不低于编制总数的30%。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公开选聘,人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聘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卫生院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统一调配使用工作。大学生村医实行“乡管村用”,规范管理,落实相关待遇。 2.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业务和服务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绩效工资、定额补贴、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发放和人员调配使用的依据。 (三)统一业务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门诊登记、病历、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统一样式,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宣教有资料,并书写规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2.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任务。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对辖区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用药、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要求,做好各自承担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之间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四)统一药械管理 1.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根据国家、省和市基本药物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