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2-14
【实施时间】 2012-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

  

  (一)招生学校及招收项目

  

  依据教育部《通知》,2012年全国共有268所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本市共有17所高校涉及18个项目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考生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高考报名手续后取得高考报名号,其中在上海报名的考生须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112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教委学〔2009〕77号)规定的在沪高考报名资格。考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方可报名:

  

  1.高中阶段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正式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

  

  2.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同等学力,参加所在运动队正常训练,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或2009年以来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报名时必须提供与高中阶段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市教委协助招生院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三)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

  

  1.招生院校应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并在体育专项测试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括测试项目、测试时间、测试地点、招生计划、选拔程序等内容,招生院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分别明确参加文化统考、文化单考考生的报考条件、测试内容及录取办法(格式见附件2)。本市高校的招生简章在公布前须报送市教委备案。

  

  2.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该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四)体育专项测试

  

  1.按教育部要求,本市将组织体育专项统一测试(以下简称“市统测”)。

  

  2.各招生院校可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以下简称“校测”),招生院校应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学校测试标准和选拔办法。“校测”的要求不得低于“市统测”的测试标准。

  

  3.凡拟招收上海生源高水平运动员的,除网球、羽毛球、棒球、赛艇、龙舟、健美操等6个项目的考生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校测”或从“市统测”其他相近相通项目合格者中选拔外,其他项目考生均须参加“市统测”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凡特殊情况未参加“市统测”的上海生源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市体育局统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汇总上海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市教委审核备案。未备案者,市教育考试院不予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4.招生院校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拟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数据库(包括本市生源和外省市生源)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5.市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核对并补充测试合格的上海生源报名信息,将相关考生信息报送市教委,对“市统测”未合格的考生要予以注明。市教委与市教育考试院共同完成审核工作。

  

  6.教育部将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区、市)确认的各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招生院校须依据“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通过招生院校、市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三级公示的考生,方可由招生院校在此名单范围内作为高水平运动员接受投档,择优录取,未经三级公示者,市教育考试院不予投档,招生院校也不予录取。

  

  (五)文化统一考试及录取

  

  1.参加6月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市考生,其文化成绩达到上海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向考生志愿报考学校提供电子档案,招生院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招收项目按事先公布的简章进行录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