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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与现有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评体系对商业银行划分标准相一致,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监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方案》第四条“从大银行组……候补监管银行”修改为“从原纳入评价激励体系的15家银行及国开行中选取8家,包括1家候补监管银行;从新落户深圳的11家中小银行中选取3家,包括1家候补监管银行。” 二、将《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监管银行的选取采用因素法。根据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考评分组,从原纳入评价激励体系的15家银行及国开行中选取7家正式监管银行和1家候补监管银行;从新落户深圳的11家中小银行中选取2家正式监管银行和1家候补监管银行。” 今后,《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监管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将根据执行中的情况,结合相关考评体系的变化而进行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纳入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评的银行名录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纳入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评的银行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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