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9号)


  

  鹿泉市、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元氏县、赞皇县、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

  

  《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势头,确保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顺利举行,确保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从2月9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首季集中执法的通知》(冀安委传〔2012〕3号)等文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要求为指导,紧密联系我市矿产管理工作实际,以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为重点,集中治理整顿各类扰乱矿产资源管理正常秩序行为,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顺利举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集中排查清理非法盗采问题苗头隐患,排查率要达到100%,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减少非法盗采问题的发生;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合执法,有效监管,对非法盗采行为依法查处,彻底取缔,查处率和取缔率要达到100%;大力促进依法行政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推动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工作共同管理责任长效机制建设。

  

  三、进度安排

  

  此次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时间从2月9日起至3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月9日至2月12日)。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制定详细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将排查情况造册登记,并由检查人员及带队领导签字备案。

  

  (二)治理整顿阶段(2月13日至3月20日)。根据摸排结果进行治理整顿,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采矿行为。

  

  1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点和政府已公告关闭但未关闭到位的矿井,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采取断电、挖开、炸毁、填平、浇筑等措施,彻底查处取缔到位。

  

  2对政府已公告关闭,但因整合、兼并、买断、补偿等原因未关闭到位的矿井,按照“先关闭,后协商”的原则,一律撤离人员、撤离设备、推倒房屋、填平井筒,按照标准关闭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关闭进程。待关闭后,有关遗留问题协商解决。

  

  3对政府已公告关闭但未关闭到位的矿井,要认真审查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六证照是否按规定已经吊销,没有吊销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要依法按程序吊销证照。

  

  4对从事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活动的,予以严厉打击,从快从重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对出现阻挠执法、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威胁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当事人,要按照妨碍公务进行严肃处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

  

  四、强化矿产资源共同管理责任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强化共同管理责任长效机制建设。

  

  各有关县(市)、井陉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盗采行为,维护好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巡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按照规定对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