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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毁坏林地盗采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盗采毁坏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水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矿产项目不予供水,并依据职责依法查处。 电业部门对没有合法手续的矿产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用电手续、不予供电。 市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林业局、水务局、电业局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推动联合执法,形成长效机制,并对相关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相关县(市)、区政府对此次专项行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方案,明确职责,强力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二)统一行动,分级负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国土、公安、安监、工商、林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扎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做到统一行动、统一步骤、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确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目标落实。 (三)灵通信息,及时上报。各县(市)、区要注意收集掌握专项行动期间的工作情况信息,对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要及时上报市政府。于3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查找矿产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共同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设。 (五)强化督导,严肃问责。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现场督导检查验收,对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查处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予以查处、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予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等情形,不予通过检查验收。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市)、区,限时整改到位并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