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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9号
【颁布时间】 2012-02-10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春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毁坏林地盗采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盗采毁坏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水务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矿产项目不予供水,并依据职责依法查处。

  

  电业部门对没有合法手续的矿产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用电手续、不予供电。

  

  市国土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林业局、水务局、电业局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推动联合执法,形成长效机制,并对相关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和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相关县(市)、区政府对此次专项行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方案,明确职责,强力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二)统一行动,分级负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领导下,国土、公安、安监、工商、林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扎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做到统一行动、统一步骤、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确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目标落实。

  

  (三)灵通信息,及时上报。各县(市)、区要注意收集掌握专项行动期间的工作情况信息,对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要及时上报市政府。于3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查找矿产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共同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设。

  

  (五)强化督导,严肃问责。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现场督导检查验收,对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查处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予以查处、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予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等情形,不予通过检查验收。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市)、区,限时整改到位并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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