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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非煤矿山企业,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63号)和湖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安监办〔2011〕6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创建、评审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证照齐全、系统完善、操作标准、现场有序、管理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原则,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1、2012年底,60%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所有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3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6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3、2015年底,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4、长株潭地区有关企业和湖南有色、金鑫黄金、海螺水泥、南方水泥等大型企业应率先实现达标。 二、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一)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评审标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共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颁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二)健全完善评审组织工作体系 1、加强评审组织工作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和省安全监管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监督管理。 2、确定评审组织单位。省局已明确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为我省非煤矿山二级、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工作,也可认定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协会组织为本地区非煤矿山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其负责辖区内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市州安全监管局也可将部分简易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委托具备条件的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