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应请求方主管当局的请求, 被请求方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允许请求方主管当局代表出现在被请求方境内税务检查的现场。 三、如果同意第二款中所提及的请求, 实施检查的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当尽快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检查的时间与地点,被授权实施检查的当局或人员, 以及被请求方对实施检查所要求的程序和条件。所有有关实施检查的决定应当由实施检查的被请求方根据其国内法做出。 第七条 拒绝请求的可能 一、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可以拒绝协助: (一)当请求与本协定不相符时; (二)当请求方未穷尽其领土内除可能导致不适当困难外的获取情报的一切方法时; (三)当被请求情报的披露将违背被请求方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时。 二、本协定不应给缔约方施加任何提供可能导致泄漏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情报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中所提及的情报, 不应仅因该款的事实构成上述秘密或过程。 三、情报请求不应因纳税人对请求涉及的纳税义务有争议而被拒绝。 四、如果所请求的情报在请求方管辖范围内,请求方主管当局不能够根据自己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获取该情报,则被请求方不得被要求获取和提供该情报。 五、如果请求方请求的情报用于实施或执行其税法或任何相关规定,并因此构成对被请求方国民相对于请求方国民在相同条件下的歧视,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该情报请求。 第八条 保 密 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提供和收到的所有情报应视同根据其国内法获取的情报以同样方式作密件处理。如果提供情报的缔约方管辖范围内执行的保密条件限制更为严格,可以根据其更为严格的保密条件进行处理,并应仅告知缔约双方管辖范围内与第一条所述目的相关的人员或机构(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机构应仅为上述目的,包括任何上诉结果的决定,使用该情报,并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司法程序中披露上述情报。 二、未经被请求方主管当局书面明确许可,情报不得用于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实体、机构,或其他管辖地区披露。 第九条 保护措施 本协定不影响被请求方法律或行政惯例赋予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被请求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不过度妨碍或延缓有效情报交换。 第十条 管理费用 除双方主管当局另有约定外,为提供协助而产生的日常费用由被请求方负担,提供协助的非日常费用(包括在诉讼中聘用外部顾问等的费用)应由请求方负担。关于本条,双方主管当局应时常沟通,尤其是当根据特定请求提供情报可能产生特别高的费用时,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事先与请求方主管当局协商。 第十一条 语 言 协助的请求与回复使用英语。 第十二条 相互协商程序 一、当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执行或解释遇到困难、疑问或争议时,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尽力通过相互协商解决问题。 二、除第一款所提及的协商之外,缔约双方主管当局还可以就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执行程序和第十条的费用事项共同商定。 三、为了本协定之目的,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可以直接相互沟通。 四、缔约双方也可以就争端解决的其他方式书面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 生 效 缔约双方应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第30天生效,并于生效日开始或以后的纳税年度执行。 第十四条 终 止 一、在任一缔约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将终止本协定的通知送达另一缔约方前,本协定长期有效。 二、终止通知自缔约另一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三、协定终止后,缔约双方对依据本协定取得的任何情报仍负有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所有在终止有效日前收到的请求仍应按照本协定规定处理。 下列签字人,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局长 肖 捷 里卡尔多·埃切加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