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2-20
【实施时间】 201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代表团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备工作方案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代表团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备工作方案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代表团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备工作方案》、《宁夏代表团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宁夏代表团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备工作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农民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定于2012年9月中旬在河南省南阳市举办。根据《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农民体育协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农民运动会竞赛总规程及各单项规程的通知》(农办发〔2011〕15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宁夏代表团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宗旨

  

  团结、拼搏、和谐、小康。

  

  二、时间及地点

  

  2012年9月16日至22日在河南省南阳市举办。

  

  三、参赛项目

  

  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共设15个竞赛项目。根据我区农村体育运动发展实际和上届农民运动会参赛情况,我区参加田径、自行车载重、龙舟、民兵军事三项、钓鱼5个竞赛项目。

  

  四、参赛人数

  

  依据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竞赛总规程及各单项规程,宁夏代表团由90人组成,其中代表团团部15人,参赛领队、教练、运动员75人。

  

  五、组队及训练

  

  实行分工负责,由以下单位分别承担竞赛项目组队及训练任务:

  

  (一)田径:贺兰县体育中心。

  

  (二)自行车载重:贺兰县体育中心。

  

  (三)龙舟:宁夏沙湖旅游股份公司(龙舟队)。

  

  (四)民兵军事三项:宁夏军区作训处。

  

  (五)钓鱼:宁夏钓鱼协会。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自治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郝林海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刘 云  自治区主席助理

  

  赵永彪  自治区农牧厅厅长

  

  张存平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董 峰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马新民  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

  

  刘 淑  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马新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总的组织协调;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运动员训练和技术指导;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经费筹措和核拨。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承担竞赛项目组队任务的单位,要精心组织运动员搞好科学训练,力争赛出优异成绩。

  

  七、运动会经费

  

  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备经费列入2012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核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八、筹备工作进度安排

  

  (一)2011年12月30日前,第一次报名截止。

  

  (二)2012年3月中旬,召开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三)2012年4月30日前,选拔确定参赛运动员名单。

  

  (四)2012年5月30日前,第二次报名截止。

  

  (五)2012年6至7月份,由各参赛单位自行组织运动员训练。

  

  (六)2012年8月份至9月中旬,由各参赛单位集中组织运动员训练。

  

  (七)2012年8月中旬,召开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

  

  (八)2012年9月15日,召开赛前动员会,组织运动员赴豫参加比赛。

  

  (九)2012年10月中旬,召开总结表彰会。

  

  
宁夏代表团参加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区农村体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在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上争取优异成绩,参照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凡按照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竞赛总规程及各单项规程取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个人竞赛项目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名 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六名

第七八名

奖 金

  3

  2

 1

 0.5

 0.3

 0.2



  

  集体竞赛项目奖励标准(按人均计算)

  单位:万元

  

  

名 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六名

第七八名

奖 金

  1

 0.8

 0.6

 0.5

  0.3

  0.2



  

  二、教练员奖励标准。个人竞赛项目运动员取得名次(前八名),分别按个人竞赛项目奖金标准的60%予以奖励。集体竞赛项目取得名次(前八名),分别按集体竞赛项目运动员的人均奖金标准80%予以奖励。

  三、代表团工作人员(含项目领队)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算,并根据各竞赛项目的工作成绩进行评定并分别给予奖励。

  

  (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体育局、农垦局、宁夏广电总台、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