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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2-19
【实施时间】 2012-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自治区地税局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自治区地税局的决定

  (宁政发〔2012〕34号)


  

  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

  

  2011年,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年来,自治区地税局紧紧围绕税收中心任务,坚持依法治税,创新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队伍建设,推进“三基”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全年组织各项收入275.2亿元,增长36.4%,增收73.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达到145.1亿元,增长40.9%,增收42.1亿元,提前70天超额完成任务。社保费征收突破百亿大关,达到114.8亿元,增长31.9%,增收27.7亿元。全区地税系统荣获全国“五五”普法先进集体、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等10项省部级以上奖励;银川市地税局等5家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自治区地税局再次荣获区直属机构第一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为了激励全区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税费征管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地税系统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年终超收补助中解决。希望全区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再接再厉发扬成绩,服务大局再创佳绩,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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