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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1
【实施时间】 201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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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企业的某一展区类别如商务部已安排了品牌展位数量,则其已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类别数量,只能安排除品牌展区类别以外的展区类别。

  

  (七)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交易团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给符合准入标准,但出口额不达标的企业参展。所分配展位仅限于企业自用,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类别申请,不允许联营。展位安排参照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审标准核定。

  

  (八)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可能产生的富余展位,交易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有能力消化的企业。

  

  第五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累计不超过35分)

  

  生产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出口额达到75万美元得1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1分,进料加工出口额按减半计算;出口额不达75万美元的,按每5万美元得1分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 (七)项需扶持的企业)。

  

  贸易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150万美元得15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出口额不达150万美元的按每10万美元得1分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需扶持的企业)。

  

  (二)行业自律(累计不超过5分)

  

  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主动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3分)

  

  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加入商务部下属相关商会),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及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2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算一次;针对某个产品的质量认证如tüv,ce等不计算分数;tüv、sgs等代理的iso认证仍为有效认证,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累计不超过5分)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5分,省级(副省级)高新企业称号3分。

  

  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5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分。高科技产品应与企业申请的展区相关,否则将被视为无关材料。

  

  (五)研发创新(累计不超过10分)

  

  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或外观专利。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设计专利按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折算得1分;如果专利内容与企业申请的展区无关,则视为无效。上述分值累计不超过8分。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证明必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

  

  (六)境内、外注册商标(累计不超过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七)品牌荣誉(累计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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