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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1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建立行之有效的血液保障应急管理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临床用血及时、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本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所造成临床用血突然大量增加,超出血站日常供血能力或引起临床用血供应困难。

  

  1.2.2 可能发生的重大灾害和事件,为救治病人需储备大量血液或特殊血液大量需求。

  

  1.2.3 连续的恶劣气候等特殊情况造成采血困难,不能保障临床用血需求。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理。

  

2.组织体系与职责


  

  

  血液保障应急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指挥机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和专业技术机构。

  

  2.1 市政府设置血液保障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负责血液预警总指挥、监督考核以及修订本预案重大事项。

  

  2.2 市突发公共事件血液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局、市旅游局、本溪日报社、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综合执法局、市科技产权局和本钢集团公司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落实本系统应急献血队伍的组建工作,做好本系统职工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

  

  2.3 市卫生局设置血液保障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用血情况,确认预警级别,组织协调各级预警日常管理工作,对各级预警启动效果评估。

  

  2.4 市中心血站设置血液保障应急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献血者筛选及建档管理;负责血液采集、成分制备、血液检验、血液贮存及血液运送等专业技术工作。

  

3.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血液保障应急级别并结合我市库存血量实行三级预警:

  

  3.1 ⅰ级为黄色预警: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制品日供应量达2万毫升;血型中度偏型,单型红细胞制品日供应量达1万毫升;库存量连续3日处于库存警戒线以下。

  

  3.2 ⅱ级为橙色预警: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制品日供应量达4万毫升;血型重度偏型,单型红细胞制品日供应量达1.5万毫升;库存量连续5日处于库存警戒线以下。

  

  3.3 ⅲ级为红色预警: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制品日供应量达6万毫升;血型严重偏型,单型红细胞制品日供应量达2万毫升;库存量连续7日处于库存警戒线以下。

  

  3.4 特殊血液rh(-)日供应量在4000毫升以上或单采血小板日供应量在20个治疗量以上,均属血液预警范围。

  

4.应急响应


  4.1 ⅰ级黄色预警:依托新闻媒体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宣传,由血站实施应急招募工作,群发献血信息、电话沟通固定献血者、献血场所张贴告急警示等。增加采血人员、增加出车频次,延长采血时间等措施。

  

  4.2 ⅱ级橙色预警:经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需求,经日常管理办公室同意,适时启动应急献血队伍。每周面向社会发布二次血液库存情况,血站及各医疗机构每日向日常管理办公室报告血液库存量。

  

  4.3 ⅲ级红色预警:经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需求,经指挥小组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各委办局下达应急无偿献血任务指标。每日面向社会发布一次血液库存情况,血站及各医疗机构每日向日常管理办公室报告血液库存量并服从全市血液统一调配。

  

5.后期处置


  5.1 预警级别降低或终止:日常管理办公室根据血液预警启动情况、库存情况和医疗用血缓急情况做出评估,申请或确定降低预警级别或撤销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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