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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洛政〔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信息服务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优化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大对信息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洛发〔2010〕1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为核心,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抓手,引进和培育信息服务业示范企业,鼓励探索和创新各类商业模式和服务业态,发展有特色的信息服务业,提升全市综合实力。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力争实现信息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5%,工业智能产业进入全国五强,软件产业、创意产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三、政策支持

  

  本意见所称的信息服务业包括电信运营业、软件与系统集成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增值业务服务业等四大类。

  

  (一)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兑现各项优惠政策,与国家部委、省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形成配套。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域信息服务业发展。

  

  (二)企业奖励

  

  1. 鼓励引进企业。对在我市注册、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其投资总额的10%进行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用于企业创新和发展。奖励资金来源为该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如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未达到奖励额,则顺延至次年,直至完成奖励。

  

  2. 扶持中小企业。对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且未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的信息服务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企业,连续扶持3年。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 培育示范企业。对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收入增速高于全市信息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且税收增速高于全市信息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实行梯度奖励:销售收入在1000-2000万元之间,给予3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之间,给予5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给予80万元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 奖励资质认证。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1万元。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和8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平台建设

  

  加快建立信息服务业专业园区,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的集聚发展,对园区内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吸引人才

  

  在信息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凡年薪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谁征收、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其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以现金出资在我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五)优化发展环境

  

  1.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中对信息服务业的支持比例,鼓励政府主导的创投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向信息服务业倾斜,达到推动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目的。

  

  2. 开放本地市场。政府行政办公用品及政府投资项目中,需采购信息服务业终端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我市企业开发的自主创新产品。

  

  四、组织保障

  

  成立洛阳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设专家组和专业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培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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