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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其他救助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10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2.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8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将五保对象、低保对象花名册报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因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经过扣除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以及享受医疗救助之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人的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免收挂号费; (二)诊查费按50%、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收取。 第十四条 对于已建立医疗救助信息平台的县(区),医疗救助对象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到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即时结算,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或每季度与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结算。县(区)民政部门每月应将得到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医疗费用和救助金额在其住所地张榜公示。 第十五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未能给予即时结算或者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以及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医疗收费收据; (五)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 (六)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未能给予即时结算或者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村(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住所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并在《南宁市城市(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核定金额和审批程序进行结算,及时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取得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有权要求其退回: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而不支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