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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

[接上页]


  加强环境法制和科技支撑,推进固体废物、社会噪声等的地方立法和涉铅行业污染控制、加油站和重点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等地方标准和规范制订,开展前瞻性环境问题研究和环保实用技术攻关。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构建全过程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执行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查处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继续加强市和区县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化、应急、辐射安全监管等能力建设。

  

  (四)重视环境宣传和公众参与,营造全民共建共享的环保氛围

  

  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环保知识,继续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实践活动,倡导全社会逐步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加大环保信息公开力度,完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度。完善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推行重点企业环境行为评估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机制,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环保责任。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三重三评”(在全面推进中重治本、综合治理中重机制、资金投入上重实效,环境保护的成效让市民评判、社会评价、科学数据评定),明确责任,充实力量,组织好本市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行业指导和跨行业、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计划节点,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实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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