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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依照《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三、评选程序 创建活动本着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把关,采取自查自报、规范性审查、职能部门复核、专家审核、媒体公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 宣传发动 通过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引导,弘扬诚信,扩大影响。 (二) 企业自查自报 各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登录“信用本溪”网站点击“创建诚信示范企业专栏”下载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 (三) 职能部门复核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综合企业经营业绩及信用记录,评出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初选名单。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委托市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免费出具信用调查报告。 (四) 审核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成立审核委员会,按照各行业业务范围相关标准对复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本溪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评议。 (五)确认公布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确认后在《本溪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和“信用本溪”网站上进行公布。 (六) 命名表彰 经过确认的诚信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予以命名,授予“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七) 推荐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名单 对获得“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将择优推荐参加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四、评选结果使用 (一)对评定的市级诚信示范企业,除颁发奖牌、证书外,组织“信用本溪”网站(http://wwwbxcreditgovcn)、《本溪日报》、本溪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建立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对接的本溪市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三)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重大信用缺失现象的,立即取消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对评定后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予以通报;特别严重的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选申请。 五、时间安排 2012年2月15日至22日为组织、宣传、动员阶段;2月23日至3月13日为企业申报材料阶段;3月14日至5月4日为规范性审查、复核、审核阶段;5月4日至5月18日为公示阶段;5月18日至5月28日为确认公布阶段。具体表彰时间另行确定。 六、其他事项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市信用中心上报材料。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联系电话:0414-2218139(市发展改革委) 0414-2816331(市信用中心) 传真:0414-2845226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8-3号(市政府后院信用中心二楼)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2012年本溪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申报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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