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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各县(区)、农垦局是移民培训的主体,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由各县(区)和农垦局确定,县外移民由迁入地负责培训。自治区移民局牵头、迁出迁入县(区)配合,统筹整合财政、发展改革、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扶贫、科技、林业、团委、妇联等各类培训资源,按照规划在移民安置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十四、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搬迁后,继续享受在原籍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补助政策。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迁入县(区)政府协作配合,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移民后顾之忧。 十五、按照“一事一议,分类处理”的原则,统筹解决以往移民遗留问题。对各移民点需要解决的遗留问题,由相关县(区)、农垦局上报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局、扶贫办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相关部门落实,各县(区)和农垦局具体组织实施。所需项目和资金,按照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项目资金整合办法筹集解决。 十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等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和部门职责,指导、帮助生态移民新村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加强移民新村基层党组织和民主管理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努力构建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移民新村。 十七、依法加强生态移民区宗教事务和殡葬管理。移民安置区宗教场所的建设一律由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审批。宗教场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纳入生态移民规划统一建设,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可通过争取国家项目、倡导企业捐助等形式给予支持。 十八、严格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所有生态移民和劳务移民一律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办法》(宁人口发〔2011〕30号)政策执行。 十九、严格移民户籍管理。不论是以往移民还是“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户籍均实行属地管理,由迁入、迁出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防止出现空挂户、重户等现象,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类移民办理户籍业务免收迁移证、户口薄工本费。 二十、严格执行“十二五”生态移民规划确定的2009年12月31日移民户籍界定时间点,禁止违规分户。对擅自分户的,要追究相关县(区)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一、自治区每年从生态移民资金总盘子中安排一定资金,由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领导小组统一考核后,奖励全区生态移民工作突出的县区和部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等项建设直接支出。 二十二、依法加强移民住房和土地管理。严禁移民非法转让土地和房屋,对擅自转让土地和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凡已提供的生态移民住房和劳务移民周转房,一年内没有使用或私自转租的,当地政府要及时收回并予以处罚。移民在迁出区退回的土地、房屋,迁出地政府要及时收回、拆除,确保恢复生态。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移民局、国土资源厅共同研究制定。 二十三、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由自治区财政厅抓紧研究制定支持生态移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国资委、扶贫办研究制定对接收劳务移民和建设劳务移民周转房企业的扶持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林业局、农牧厅研究制定移民安置区新增耕地占用林地、草地异地置换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移民各项优惠政策,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引领移民尽快脱贫致富,实现安居乐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