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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按照近5年综合死亡人数平均数和近5年综合控制指标平均数各占50%之和下降一定幅度,下达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 2.下降幅度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综合控制指标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确定。 3.近5年死亡人数统计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30%计算,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50%计算。 4.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不得超过上一年控制指标数。 (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 1.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小于1起(含1起)的,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数下达1起。 2.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大于1起、小于3起的,按四舍五入方法取整下达较大事故控制指标。 3.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大于3起(含3起)的,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数下达3起。 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指标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下达。 (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结合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