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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办秘[2012]57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卫生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卫生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秘〔2012〕5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1〕1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80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全省卫生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

  

  (一)报送单位。报送单位为限额以上(年收入达1000万及以上)单位。

  

  (二)报送要求。各报送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徽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应遵守《统计法》,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三)报送内容。2011年年报、2012年季报。2011年年报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wf101表)、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wf103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wf104表);2012年季报包括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wf201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wf202表)。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数据采用联网直报的方式,相关单位登陆http://220.178.10.6报送及审核数据。各填报单位于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2011年年报报送工作,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完成2012年1-2月、1-5月、1-8月、1-11月的定报(季报)报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2年4月15日完成辖区2011年年报的数据的审核及确认上报工作,分别于2012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完成辖区2012年1-2月、1-5月、1-8月、1-11月的定报(季报)的审核及确认上报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科学决策的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统计人员,组织实施辖区2012年卫生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结果将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调确认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报送准确、及时,并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主动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的衔接。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限额以上(年收入达1000万及以上)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辖区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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