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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2]004号
【颁布时间】 2012-02-03
【实施时间】 201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近期脊髓灰质炎和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近期脊髓灰质炎和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004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鉴于目前尚无确凿证据表明新疆脊灰疫情已经终止,我国部分地区麻疹疫情仍然较高,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工作目标任务依然艰巨。为切实做好脊灰和麻疹防控工作,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和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2〕4号,附件),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疫情主动监测,开展脊灰和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做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本市脊灰和麻疹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单位应将脊灰和麻疹防控工作放在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2010-2012年上海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脊髓灰质炎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59号)、《关于加强2011年本市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89号)等文件要求,分解任务目标,细化工作要求。要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责任单位、责任岗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按照《上海市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和《上海市麻疹监测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规范监测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加强对疑似afp病例和麻疹病例的主动搜索与监测,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系统敏感性。要积极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一旦发现疫情应按照规定及时有效予以处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脊灰和麻疹病毒输入传播风险的动态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防控策略建议。

  三、各区县卫生局应在扎实、规范、有效做好儿童脊灰、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街道(镇)政府、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卫生部和本市脊灰和麻疹防控工作的要求与安排,各区县卫生局应继续在3月1日~31日、9月1日~30日期间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以外来人口为主要人群、以查漏补种为主要形式的脊灰和麻疹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活动方案另行下发),并及时开展督导和评估,确保本市继续维持高水平的脊灰和麻疹疫苗接种率。

  四、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专家访谈、宣传画、告知书、横幅等途径,广泛开展脊灰、麻疹防治和相应的疫苗接种知识宣传,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外来人口了解脊灰和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知识,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脊灰、麻疹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和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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